昨日,记者从深圳市法制办了解到,《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于近日以市政府令第266号公布,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。值得注意的是,《规定》特别对转基因豆制品作出规定,要求此类豆制品贴有明确标识。
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,加强豆制品监督管理,市政府对2008年颁布实施的《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。在修订过程中,法制办曾多次召开研讨会,公开征求各部门、豆制品生产者、豆制品经营者意见,并通过网络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。记者了解到,修订后的《规定》对豆制品生产、流通、餐饮服务环节的准入,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创新和质量安全责任人的确定,包装、标签、是否转基因的标识要求等,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。
《规定》中明确规定,市外生产的豆制品在本市销售的,应当符合《规定》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。此外,豆制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范围包括生产、销售等环节,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为豆制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,安全管理员根据岗位职责承担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。使用经农业部门批准的转基因大豆生产豆制品的,应当在包装的显着位置依法进行标注,并且对“转基因”三字的文字高度依据包装面积大小设定下限要求。同时,对于豆制品生产、经营过程中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,《若干规定》加重了处罚力度,分别设定了罚款、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,以确保豆制品的质量安全
【版权声明】秉承互联网开放、包容的精神,万通商务网欢迎各方(自)媒体、机构转载、引用我们原创内容,但要严格注明来源万通商务网;同时,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,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,烦请将版权疑问、授权证明、版权证明、联系方式等,发邮件至770276607@qq.com,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、处理。
部分资讯信息转载网络或会员自己投稿发布,如果有侵犯作者权力,请联系我们删除处理,联系QQ:770276607
部分资讯信息转载网络或会员自己投稿发布,如果有侵犯作者权力,请联系我们删除处理,联系QQ:77027660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