该《规定》进一步明确了市食药监局和县区局行政处罚管辖权限划分,各级稽查机构受本级机关委托,独立承办行政处罚案件。同时,进一步细化了处罚程序规定,针对立案、调查取证、法制审核、集体讨论、处罚决定等工作环节,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,对于未经法制审核或集体讨论的处罚案件,要求办案机构按照规定时限报局机关法制机构备案。
该《规定》的出台统一了全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工作程序,将对规范执法行为,提高办案水平和案卷质量起到积极促进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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