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《福建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,2015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工作。
根据《方案》,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须达到9项标准: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数不少于10个;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均诚信守法,杜绝无证经营现象;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且均达B级以上(含B级);实行“明厨亮灶”的餐饮服务单位占餐饮服务单位总数20%以上;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比例达50%以上;连续2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故;餐饮服务单位实行公示“六统一”;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基础扎实,制度健全,投诉举报及突发事件得到及时、有效处置,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深入开展;所在地基层政府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高度重视,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且配备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(店、食堂)须达到7项标准:诚信守法经营,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;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,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;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,食品原料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可追溯率达100%;量化分级管理评定B级(含B级)以上;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,健康证持证率达100%;能按要求落实“六公示”;连续2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故。
《方案》明确了创建工作的目标、申报评定及要求等,到2016年底,每个县(市、区)至少创建2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和30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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