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对全市国Ⅰ、国Ⅱ排放标准机动车采取禁行措施的通告
唐政通字〔2018〕9号
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,持续改善空气质量,根据《中共河北省委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》(冀发〔2017〕7号)、《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》(唐政通字〔2018〕3号)要求,自2018年9月1日起,我市对国Ⅰ、国Ⅱ排放标准机动车采取禁行的措施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行车辆
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国Ⅰ、国Ⅱ排放标准机动车。外埠号牌车辆参照执行。
二、禁行区域
市中心区大庆道(不含)—开越路(不含)—南湖大道(不含)—唐安路(不含)—大庆道(不含)合围区域。
三、禁行时间
自2018年9月1日起,工作日24小时禁行(法定节假日及周六、周日除外)。
四、其他
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、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。本通告由唐山市公安局、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。
唐山市人民政府
2018年8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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